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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中小企业协会

武汉中小企业协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3-05-01 文章来源:武汉中小企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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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中小企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武汉中小企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武汉市内依法注册的中小微企业,从事中小企业服务工作的单位、行业协会自愿组成的全市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及国家、省、市关于支持鼓励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发挥协会的促进、服务、维权、自律作用,围绕提升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市场竞争能力,提 高企业管理水平和中小企业家素质、维护中小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而开展各项活动。在政府与中小企业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为广大会员及中小企业提供务实高效的服务。

第四条:本会登记管理机关是武汉市民政局。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本会召开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大型学术报告会等重要会议,应提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本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需办理手续的,应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七条 本会的住所:武汉市江岸区江汉路116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及省、市有关中小企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时为中小企业提供政策解读和引导。

(二)建立信息平台,收集和发布中小企业所需要的各种信息,为中小企业开发新产品、开拓国内外市场提供服务。

(三)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创新辅导、人才技术引进、投融资、项目申报、法律咨询及展览展销等服务;按照主管部门要求,搞好中小企业中高层人才库建设和各类资格、资质认定等服务;承办会员单位委托的相关工作,与时俱进地开拓发展新的服务功能和领域。

(四)总结推广企业创新成果及先进经验,并组织开展推荐、评审、表彰;组织宣传优秀专精特新企业与企业家活动,促进中小企业自主创新和品牌建设。

(五)深入调查了解、研究和探讨中小企业转型发展中的实际问题,加强企业与政府间沟通与联系,向政府建言献策;搭建平台,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为中小企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维护中小企业及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六)举办各类培训班,开展理论研讨和高层论坛,不断提高中小企业及企业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和竞争能力;建立优秀中小(民营)企业人才库,聚集优质人才资源,并对企业家提供全方位继续升华的环境,培植创业、创新领军人才,为武汉市经济发展做贡献。

(七)引导中小企业守法诚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提升职业道德,加强行业自律,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八)开展企业间、国内及国际间的考察、交流与合作,为企业引进科技成果、开发新产品牵线搭桥;加大与武汉“1+8”城市圈及长江经济带中小企业间的合作与交流,助推武汉地区中小企业发展。

(九)加强与中国中小企业协会及各省、市中小企业协会等有关社会团体的联系,开展多种形式的交流与合作。

(十)承办政府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委托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积极承担和履行会员的各项责任与义务;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在武汉地区依法登记注册的中小企业,或从事中小企业服务工作的有关单位和行业协会;

(五)其他有关单位。

第十一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牌(会员证)。

第十二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对本会会费收支情况提出质询的权力;

(七)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寻求本会的保护和支持。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声誉和合法权益;

(三)关心和支持本会工作,积极参加各项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标准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牌(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二年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将以书面形式取消该会员资格。

第十五条 会员违反行规行约,损害消费者利益和行业形象,或者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除名等惩戒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本会将配合国家有关管理部门予以查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秘书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本会每5年召开换届大会,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或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提议的,可以临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数的1/3。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选举和罢免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除名及奖罚;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1/3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的,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情况特殊的,经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可以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时,应当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负责人经民主选举程序,通过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通过选举、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产生。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是理事、常务理事,但可以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条 本会换届选举工作由常务理事会负责,可成立由常务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专门选举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提名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自觉接受党组织和有关方面的监督,会长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

第三十二条 本会产生新一届负责人后,应当到登记管理机关履行变更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业务情况;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八)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会长、秘书长。

第三十五条 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第三十六条 本会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七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负责本会活动经费的审批或指派代表人进行审批;

(五)提名并确定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人选;

(六)章程和会员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通过;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定期向会长报告工作;提议并主持召开会长办公会,在常务理事会休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审议秘书处提交的有关事项。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可指定副秘书长代行其职权。

第四十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人选从本会会员中推荐,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监事不得兼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不得与上述人员有近亲属关系。

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

(二)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本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本会会费标准的制订和修改经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并获得2/3以上的会员代表通过后生效。本会会费标准需向社会公开并报告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四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登记管理机关、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会收支情况每年向全体会员公开,会员认为本会违法收费或违法开支的,可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

第四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或由理事会决定。本会与聘用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会员单位派驻协会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由原单位解决,并不得低于在原单位工作时的标准。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完成本会宗旨或分立、合并的,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二)多数会员退会自行解散的或因其他原因无法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会注销登记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捐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继续用于社会公益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3年4月13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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