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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或父子之间代签的股权转让合同可构成表见代理而有效

发布时间:2024-05-17 文章来源:武汉中小企业协会企业法律服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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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夫妻或父子之间代签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家庭成员代为处分其他家庭成员所有的股权的情形时有发生。由于公司股权属于公司法上的财产性权益,对其处分应由登记的股东本人或其授权的人行使,因此未取得明确授权的家庭成员代签的股权转让协议,因属于无权代理而无效。问题在于,该无权代理是否会构成表见代理,从而使股权转让协议有效?

股权转让合同中,股东家庭成员的代签行为在没有取得股东明确授权和事后追认的情况下,属于无权代理,但还应考察该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股权虽然具有人身属性,但是夫妻、父子关系作为特殊社会关系,在其中一方处置另一方所有且如此巨大的财产时,另一方完全不知情,不符合日常经验法则,此时应结合案件的相关事实进行综合判断。如因被代理人容忍家庭成员作为其代理人出现,股权受让方有理由相信代股东签字的行为人有代理权,则构成容忍型表见代理。



武汉中小企业协会企业法律服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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