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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可否以在看守所人身自由受限为由主张撤销股权转让协议?

发布时间:2024-06-07 文章来源:武汉中小企业协会企业法律服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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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中,当事人在依法被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被非法拘禁的情况下,与他人签订合同之事时有发生,当事人事后很难举出充分的证据证明协议是受胁迫签订。本文所要讨论的问题是,对于人身自由受限情况下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当事人如何综合各方面证据主张系受胁迫签订协议因此应当予以撤销?

对股东失去人身自由期间所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股权转让的背景、过程、内容等具体情况综合分析判断该协议是否受胁迫所签订、股东转让股权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如能够综合论证协议系股东在人身自由受限期间受胁迫签订,足以对股东转让股权的真实意思表示产生高度怀疑的,可以认定股权转让协议因被胁迫签订而可撤销。



武汉中小企业协会企业法律服务部

如遇上述法律问题,请致电武汉中小企业协会,027-82839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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